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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的监管政策

    201311月,民航局颁布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该咨询通告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根据《暂行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120 米范围内,由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上述《暂行规定》中的证照指的是无人机驾驶员证照。而针对无人机飞机本身,目前国内尚未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据投中研究院调研获得的信息,针对无人机的适航法规正在规划中,涉及到无人机的生产、航线、保险、监测等内容。

    另一方面,2014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会议。据悉,我国目前正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海南岛,长春、广州、唐山、西安、青岛、杭州、宁波、昆明、重庆飞行管制分区进行真高1000米以下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力争2015年在全国推开,标志着我国低空空域资源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的逐步有序放开,以及无人机适航法规的出台,将会消除无人机行业推广在政策上的障碍,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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