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用无人机到底能不能办理适航证?怎么办理适航证?
首先看民航局颁布的几份重要的文件包括:民航局2009年6月26日颁发《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年6月4日颁发的《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ALD2009022)以及2012年1月13日,民航局适航审定司颁发了适航管理文件《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ALD-UAV-01)等等。《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机办理I类特许飞行证,且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和程序的适用部分对民用无人机进行评审。制定了我国现阶段无人机评审的基本原则是:
进行设计检查,但不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不颁发型号合格证;进行制造检查,但不进行生产许可审定,不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单机检查,但不进行单机适航审查,不颁发标准适航证。
在《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了单机检查时以AP-21-AA-2008-05《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为基础,制定具体检查单和检测方法;以具体使用环境下能安全飞行为标准,以确定使用限制为重点,颁发I类特许飞行证;
在梳理了我国关于无人机的一系列政策之后,逐一回答一些问题:
Q1无人机能不能办理适航证?
依据《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当前我国无人机适航管理是对无人机做适航检查而不做适航审定,暂不办理标准适航证,对无人机颁发I类特许飞行证。因此,对于无人机研制企业来说,在我国当前取证所取的也是I类特许飞行证而非标准适航证。
Q2无人机适航检查的技术标准是什么?
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无人机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因此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是基于现行有效的有人机规章的。对于设计标准来说,可以通过裁剪有人机成熟的规章或标准再增加部分无人机设计特征相关的专用条件获得,如数据链、地面站等等。例如对于轻型无人直升机来说,就可以采用CCAR 27部+专用条件的方式给出。
此外,欧洲目前已经颁布了部分无人机适航标准,如北约的STANAG 4671以及JARUS的CS-Lurs等等,这些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先进,也是专门针对无人机编制的。据资料显示,欧洲的部分民用无人机已经以北约的STANAG 4671作为自己的技术标准了,这些标准也可以为我国无人机适航性设计标准的编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如编制部分专用条件等等)。
Q3无人机适航检查的具体程序又是怎样的?
对于审查的流程来说,适航检查的流程可参考AP-21-AA-2008-05《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在这里我们便不再赘述了。欧美国家在暂未编制无人机审定流程的情况下,也是以有人机审定程序为基础展开无人机适航审定的,所以说在这两个方面,目前国内局方与欧美局方采取的措施是有一定相似性的。
我国现行的无人机适航审定政策还是暂行性质的,目前,包括中国民航局在内的几大世界民航局方都在研究制定民用无人机的专用审查程序和适航规章。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的开放以及无人机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无人机适航管理政策也将在未来陆续完善,也很有可能在未来颁布更具有针对性的无人机专用适航规章和相应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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