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FAA对这些指导方针做了进一步的阐明,发布了政策声明72-FR-6689,《关于无人飞机系统(UAS)在国家空域系统(NAS)中的操作》。在本政策声明中,FAA认为,无人机在美国属于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航空器”的范畴,同时无人机也可以简化为作为模型飞机的无人机(14 CFR 1.1.)。FAA还指出,它们可以作为一个简单的遥控模型飞机用于娱乐目的或作复杂的飞行来完成监视等其他任务。在此背景下,FAA当前的政策将无人机分为以下三类:(1)作为公共飞机的无人机;(2)作为民用飞机的无人机;和(3)作为模型飞机的无人机。
2012年,美国国会颁布《2012年FAA现代化改革法案》该法案曾规定:模型飞机必须满足法案中的要求,才能获得FAA制定的未来无人机适航规章的豁免,否则需要以无人机的形式,进行适航审定;如果一个模型飞机运营商危及国家空域系统的安全,美国联邦航空局有权对那些违反安全规定的运营人采取强制执法。2014年6月25日FAA发表联邦注册公告《关于模型飞机的法定特殊规则的解释》,对《2012年FAA现代化改革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首先澄清的是无人机与模型飞机的区别,又一次重申模型飞机,无论是依据美国国会的《2012年FAA现代化改革法案》还是FAA的之前政策,均属于航空器的范畴。然而,满足如下条件的模型飞机,依据美国法案,不属于无人机的范畴:
a)具备在大气中的持续飞行的能力。
b)飞机纯粹是为了娱乐或爱好的目的来运行。
c)在操作员的视线内运行。
d)模型飞机在机场五英里范围内飞行须通知机场和空中交通塔台。
e)模型飞机不得妨碍有人飞机运营。
这一公告中,FAA阐明:模型飞机必须满足上述的要求,证明其不属于无人机才能豁免联邦航空局未来制定的无人机适航规章的审定,如果模型飞机运营危及国家空域系统的安全,美国联邦航空局依然有权采取执法行动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运营商采取措施。FAA明确说明说指定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空域上的其他航空器以及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民航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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