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中国民航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了24条。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其中对无人机也做了明确要求。
适航证书审批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适航指令的法律地位:规定航空器尚未取得适航证书,需要从事试验等飞行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书。
追踪航空器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对航空器的追踪能力。第一百零三条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航空器追踪能力建设,保持对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有效追踪。
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培训机构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航空人员的持续训练考核应该在得到民航局许可并颁发相关证书的训练机构举行。“设立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训练的学校或者飞行训练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经审查合格,颁发相关许可证书。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应当经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鉴定批准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第二百一十三条:本法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通用航空、通用机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民航局表态支持无人机发展
年初(4月),中国民航局官网发布信息,针对此前出台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引发行业人士关注。
民航局官方反馈表示,来自无人机生产兼经营厂商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意见较为集中,反映了执行层面各环节取证难、政策不配套等问题。
结合此次征集到的意见,民航局运输司对《办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对无人机类型及用途进行分级分类,豁免或简化25公斤以下无人机适航、机载无线电台等取证环节,二是进一步降低无人机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不宜套用设立通航企业条件,三是设定办法生效的缓冲期,实现平稳过渡。
而在近期民航局召开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会议上,民航局局长冯正霖指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保障无人机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500个以上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达到500万小时以上;同时,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类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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