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布了一个临时政策,以简化获得《FAA2012现代化改革法案》第333条的商用无人机系统(UAS)运营豁免。
根据新政策,FAA将对满足如下条件的UAS运营商颁发豁免或授权(COA):运营高度在200英尺以下、取得333条豁免、飞机重量小于55磅、白天目视飞行规则下工作(VFR)、视距内飞行(VLOS)运营、远离机场或直升机场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COA允许使用的200英尺空域遍布全国,除了飞行管制空域以及其他领域,如FAA禁止UAS运营的各大城市。此前,运营商必须申请并获得COA,这个过程可能需要60天。FAA预计,新政策将使得满足条件的UAS公司和个人通过更便捷的流程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飞行。
新政策下,第333条豁免的持有人将自动获得200英尺空域的COA。对于新的豁免持有人,FAA将在豁免批准时发布COA。在这一空域之外飞行,必须获得对特定空域特定任务的单独COA。
对我国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无人机管理政策还处于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对于民用无人机来说,我国虽有一系列的临时管理政策,但是当前无人机几乎没有合法商业运营的空间,这也从侧面上使得企业不得不通过“黑飞”运营。
无论是FAA还是EASA,在无人机审定政策颁布之前,都为无人机的合法运营提供了审批可能,FAA已经批准了多项无人机商业运营申请。我国也应对无人机商业运营活动颁布合理可行的商业运营临时审批政策,更好的促进产业发展。
背景资料
《FAA2012现代化改革法案》第333条
特定无人机系统的特殊规则
《FAA2012现代化改革法案》目的是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提升航空安全水平以及国家空域系统的运转能力,并提供将一系列新技术融入空域系统的框架,包括下一代综合航空运输计划(NextGen)。在该法案中,无人机融入现有空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法案333条“特定无人机系统的特殊规则”规定“在无人机集成空域计划完成之前,交通运输部有权决定某种特定型号的无人机系统是否可以在国家空域系统内获得豁免运营。”
该条款规定,对于无人机系统来说,申请豁免,需要确定无人机的大小、重量、速度、运营能力、运营地点离机场距离以及运营地点离人口稠密地区距离,视距内运行能力不会造成人员或国家空域的风险,也不会造成国家安全的风险;对于运营人来说,需要确定运营人是否需要取得豁免或授权;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无人机在国家空域系统的安全运营给出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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