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航局正式出台《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运行规定》),对低、慢、小无人机运行实施放管结合的细化分类管理,为进一步维护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秩序,促进无人机健康、有序发展,民航局出台此规定。
《运行规定》将民用无人机划分为七类
1. 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小于1.5千克的为Ⅰ类无人机;
2. 空机重量介于1.5~4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1.5~7千克之间的为Ⅱ类无人机;
3. 空机重量介于4~15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7~25千克之间为Ⅲ类无人机;
4. 空机重量介于15~116千克之间、起飞全重介于25~150千克之间的为Ⅳ类无人机;
5. 植保类无人机为Ⅴ类无人机;
6. 无人飞艇为Ⅵ类无人机;
7. 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为Ⅶ类无人机。
《运行规定》明确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民用无人机等级的驾驶执照,不得酒驾。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应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避免无人机运行时进入限制区域。
《运行规定》强调
无论在视距内运行,还是在视距外运行,各类民用无人机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民用航空器,不能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
《运行规定》要求
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及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接入无人机云,定时反馈行为信息给无人机云。同时,无人机云提供商必须每6个月向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无人机发展与安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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