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布了通告JO 7210.882《无人机系统(UAS)在国家空域系统(NAS)中的运营》。该通告提供空中交通方面的信息和临时的UAS在NAS运营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仅反映当前的书面指令和法规,而这次通告的颁布并没有对这些政策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此通告的目的是集成当前所有指令和法规到一个文档,以帮助公众全面理解UAS在NAS的运营规定。
该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要求
无人机运营类型:
目前FAA的UAS运营政策是,不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NAS内运营UAS。
(1)公共类UAS
(a)如联邦法规(CFR)第14卷,第1部分,定义及缩写规范定义,FAA的政策是对公共累UAS颁发COA(弃权或授权证书);
(b)对于运营类型为公共类的UAS,通过COA管理。
(2)民用UAS
(a)民用申请者必须申请实验类特殊适航证;
(b)对于运营类型为民用类的UAS,通过特殊适航证管理。
(3)爱好者使用UAS
(a)爱好使用应依据咨询通告AC 91-57;
(b)对于航模,通过AC91-57管理。
2.运营限制条件
UAS运营通常应在以下几个限制条件内进行:
(1)在生效的禁止区域;
(2)在警告的区域;
(3)授权禁止的区域。
3.通用程序
限制和警告区域之外运营的UAS还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申请人须至少在UAS运营60个工作日前提出COA申请。
(2)COA必须有一个终止日期,这个日期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年,除非得到延长或重新验证。COA通常到期即终止,申请人自己也可以提前申请撤销或由发证机构撤销。
(3)UAS可以装备有标准的飞机防撞或导航灯,依据14 CFR 23.1401条款的要求。如果安装了,这些灯必须在所有飞行阶段内得到使用,以提高飞行安全。
(4)需要配备一个高度编码应答器的UAS必须符合14 CFR 91.215条款的要求。如果配备,应答器必须设置在由ATC分配一个代码上。如果授权使用特定的,特殊用途的代码,那么UAS驾驶员必须在UAS飞行时能够重置代码。如果应答器发生故障,该任务可能会被取消和/或召回UAS,这由服务空域管理者或空中交通服务供应者自由决定。
(5)运营申请人和/或其代表必须负责在任何时候都能够通过操纵避免碰撞未参与航空活动的和地面上的人员或财产。
(6)项目申请人和/或其代表有责任严格遵守事件/事故和事项汇报机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每个COA的特别规定部分里。进一步的指导包含在FAA指令JO 7210.3《设施管理》第18章“弃权、授权、豁免”中。豁免证书或授权,FAA表7711-1,提供有关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进一步说明。
4.空域
FAA规定在A类,C,D,E和/或G空域可运营UAS。目前FAA的政策通常不允许在B类空域运营UAS,然而,特殊情况下是有可能的。所有类别的空域的夜间运营,都可得到运营授权,只要申请人请求批准,并通过FAA的运营安全分析。
JO 7210.882系统的给出了FAA对UAS在NAS中运营的管理政策,有利于系统研究UAS的运营管理,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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