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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与原规定的区别

 

20131118日,民航局飞标司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以应对无人机驾驶人员数量快速增加的状况。20151229日,飞标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结合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民航局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进行了修订。

新旧两《规定》的区别有哪些呢?

一、原标题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改为 “无人机驾驶员”,并在文中予以了说明: 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

二、新规定删除了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大型无人机的定义,新增加适用的无人机分类,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将无人机分为九类。该分类与20151229日飞标司公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相比,新增了Ⅷ、Ⅸ两类,覆盖面更广泛。

三、新规定中重新定义了“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控制站”,增加了“扩展视距”、“无人机云系统”的定义。

四、在第五条“管理机构”中,无须证照管理的情况新增加:

D.如运行需要,Ⅰ、Ⅱ类无人机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

该条款中,由行业协会管理的情况,修改为:

A.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

B.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Ⅲ、Ⅳ、Ⅴ、Ⅵ、Ⅶ类无人机。

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Ⅷ、Ⅸ类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五、新规定中对于行业协会修改了条件,要求协会建立起驾驶员考试体系和考试流程,能对考试进行实时监测;建立驾驶员管理体系,可统计管理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六、删除原规定中第8条“运行要求”的内容。

七、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驾驶员的执照签注信息、熟练检查、体检合格证、航空知识要求、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飞行技能考试等条款无修改。(掌上无人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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