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出口管制。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中,对于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技术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机将被限制出口。
首先是可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其次是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飞行器;最后是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飞行器。
此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已联合下发公告,从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公告对限制出口的无人机的航程与荷载进行了明确规定,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或具备20升以上荷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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